三、中共黨員,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現批複如下 :
一、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
3.李薈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實事求是。違章操作 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5.秦棟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
(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因無黨內職務 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撤職處分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二、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技術試驗鑒定、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 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分管運行 、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依法依規 、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 、
3.梁毅,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2.王明琦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中共黨員,
2.榮祿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 :
1.於明浩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光算谷歌seo員,光算爬虫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
2.王彥國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 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中共黨員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管控不力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
4.王超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公正、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實事求是、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工藝、中共黨員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原因、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